8年来,以行政组织与人员法、行政行为与程序法、行政监督与救济法为框架,规范经济、政治、文化、社会生活以及政府自身活动为主要内容,国务院法制办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法律议案63件,制定行政法规211件,有力地推进了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制度体系的初步形成,促使行政管理各个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。
这既呈现了不同意见的自主公开表达,也展示了一个国家民主议政的日益进步。2009年是317张票反对,有逐年增加的趋势,今年的反对票得票率为五年来最高
长远来看,针对我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、利益多元化时期官员腐败现象突出的情况,为了有效打击腐败,提升党和政府的威信,同时因避免权力关于集中而引发的权力滥用,应该成立专门的反腐败侦查机关,即反腐败侦查局来侦查检察机关目前负责的自侦类案件。要提升司法的公信和权威,一是需要注重提高司法队伍的素质,特别是业务素质以外的司法理念,树立社会主义法治信仰。具体表现为,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,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了多元化的利益群体,社会纠纷日益增多,作为纠纷解决重要组成力量的司法机关却因为各种原因而缺位。在此种意义上,公民参与司法既包括公民参与行使司法权力,决定司法行为的情形,如陪审员参与审判,决定案件的裁判结果的情形。另一方面则通过探讨秘密侦查合法化、侦查现代化等重大问题,研究如何在对侦查权进行控制的同时实现侦查效能的提升。
另一方面应当强化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,建立对执业律师违法行为自律与惩戒机制,创设律师服务质量评价体系,提高律师辩护与代理的质量,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提高律师素质之间实现价值的平衡。一方面表现为司法机关内部制定各种立案受理标准,将许多类型的纠纷排除在司法解决之外,使得利害关系人被迫寻求非司法解决的途径,降低对司法解决纠纷的信任度。日本明治维新时期,西方根本法观念传入日本,日本学者参照中国古代文献的提法将根本法译为宪法。
因为,专制统治不需要宪法,最多只需要宪法做摆设,装璜门面。无论如何,如果连违宪得不到纠正,依法治国,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是不可能实现的。什么是法权呢?用学术化的语言说,法权是从法学角度认知的,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全部利益,它以所有权归属已定之全部财产为物质内容,表现为各种形式的法上之权。3.宪法责任不同于其他法律责任。
可以说,在欧洲上古时期就已经有了宪法的萌芽。从根本上说,宪法应该是国民自己的协议,国家机关的权力来自国民的委托,公共机构有多少权力,如何行使权力,都必须根据宪法的规定来确定。
其中,高级法主要着眼于比普通法律更高的效力而言的,至于通过限制公共权力来保障基本权利的看法,虽然抓住了宪法在法律地位上的根本特点,但毕竟只是对现象进行描述。这样说,形式上避开了阶级这个关键词,但由于政治力量对比历来被认为主要是阶级力量对比,因而此说只是缓和、掩饰了而不是从根本上改变了从阶级角度看问题的立足点。法权不是一个法规范性文件中的用语,而是一个指称权利和权力的统一体的法学范畴。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法治国。
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成文宪法是1787年通过、两年后生效的美国宪法。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一个《共同纲领》,这是1949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临时宪法。从法学的观点看,法权是一个由权利与权力构成的统一体,它后面的社会内容是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全部利益,并以一国归属已定的全部财产为其物资载体。与此相联系,违宪行为即使涉及个人,也往往职务行为,因此,违宪责任通常表现为政治责任,承担责任的形式通常是辞职、被免职、被罢免、被弹劾等等。
没有宪法根据的公共权力是非法无效的。1912年3月公布的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》是中国第一部宪法,但属临时宪法。
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是1923年公布的《中华民国宪法》,还有1947元旦公布的《中华民国宪法》。宪法是法律,与普通法律相比,宪法有特点。
宪法最突出的外在特征是其国家根本性,但古希腊、古罗马已出现了初具根本法特征的法律文书,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根本法观念。由于法律上的利益归根结底是财产利益,所以,法权、权利和权力,以及其后隐藏的利益,它们即使不直接表现为财产,至少也必须是能够间接以货币为一般等价物进行计量的价值体。在一国的全部行为准则中,宪法是最高的行为准则,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。注释:[1] 《潘恩选集》,马清槐等译,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,第146页。宪法责任主体一般只能是国家机关和其他行使公共职能的机构,普通公民只有违法责任没有违宪责任,因为宪法对公民行为的规范是通过立法来实现的。他说,政府如果没有宪法就成了一种无权的权力。
一旦抵触,就应该被认定为无效。因此,法权分配在终极的意义上说就是物资财富分配或财产分配,同理,规范法权运用行为也就是规范财产的支配行为。
在现代法治国家,宪法与普通法律一起构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。虽曾有学者认为我国除宪法典外也有其他宪法渊源,但那都只是个人学理见解,没有宪法根据,也没获国家权威机构认可。
理解这种新的宪法观的关键是了认识法权。因宪法产生的历史条件不同,各国宪法的渊源很不一样,仅就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而言,有的除宪法典外,还有宪法判例、宪法惯例等等。
毫无疑问,宪法本身的权威高于根据宪法所产生的机构的权威。后来相继产生了1954年宪法、1975年宪法、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。美国革命家潘恩说过,一国的宪法不是政府的决议,而是建立其政府的人民的决议。在这个体系中,采用成文宪法的国家,宪法都是以最严格的程序、通常都是由制宪主体以2/3以上多数通过的,国民意志最全面、最集中、最权威的反映。
宪法分配法权并规范其运用行为,基本的做法是把法权分为权利与权力两部分,并对其享有主体运用权利或权力的行为进行规范或限制。近十多年来,比较多年轻人愿接受或有兴趣参考的观点是,宪法是分配法权并规范其运用行为的根本法的观点。
这个说法从掌握和运用国家最高权力者的角度看是有道理的,但缺点是不能平衡地反映普通公民与统治者两方面的看法。古希腊著名学者亚里士多德在其著作中不时谈到雅典宪法,当时这是指规定国家机构的根本组织和权限的法律。
因为,普通公民并无治国安邦的机会,这样看问题宪法显得与普通公民关系不大,即使有关系,他们也只是治和安的被动客体理论和经验均表明,借助于司法独立,法官的行为才可能受到更好的约束,冤假错案才可能更少。
这种独立很好地反映在判决书中,每个法官都对自己的判词署名负责,责任完全是个体化的,而非集体性的。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影响巨大的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冤假错案,莫不源于法院外面看得见的手。
在法治社会里,为确保法官的独立,通常设置两个条件:一是行为端正的法官终身任职,二是法官的薪水在任职期间不得减少。一方面,法官由行政机关任命后,由立法机关进行批准,而这一过程是对法官能否获得职位的严格审查。
譬如,有的法官担心自己审理的案件被改判因而成为错案,在判决之前就先请示上级法院,或者当案件进入上诉程序之后,向上诉法院的法官展开公关,以免自己的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等。表面上看起来,这似乎值得欢欣鼓舞,因为它给法官多套了一个紧箍咒,比原先的错案追究制还前进了一步,让法官终身对自己的裁判负责。
这些不那么容易回答的问题,在一定程度上凸显出错案追究制本身的张力和矛盾。在这种情况下,每个法官的行为都是独立完成的,每个法官的责任都是清晰明确的。